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可否为同案不同被告辩护

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同一律所不同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的辩护的情形

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同一律所担任同案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本答案由 中顾法律诚信专家?林影律师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