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刑事案件律师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合林于8月3日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苏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虽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按拒执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执行人苏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申请人执行人张某借款6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并未打欠条,事后苏某生意开张,但对借款的事只字未提,苏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合同纠纷事实充足,苏某应当偿还全部欠款。

责令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谁知,判决生效后苏某就了无音信。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案。

本案于2016年立案执行,执行工作人员向苏某邮寄传票、报告财产令等,但苏某并未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网上查控个人银行账户还有几千元余额,且苏某做生意每月都有收入,并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苏某为拒执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苏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并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苏某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