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的两大体系

一是罗马法系(RomanLaw),二是普通法系。

罗马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和大陆法系,是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仿照制订的其他各国法律的总称。古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根据罗马法制订的典型,把罗马法的原则、民族的惯例和社会准则汇集在一起。国家法律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以国家明文制订并公布实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如法律、法令、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或自治法规等。

英美法系又称英吉利法系和海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定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公元1066年,征服英国的诺曼底公爵威廉通过国王委派的法官巡回审判,把原来的地方习惯法有选择地通过判例的形式而成为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美国除了采用遵守先例的原则,还制定了成文宪法。这种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并制有成文宪法的法律结构形式为很多西方国家所仿效,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英语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