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后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要满足一定条件,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条件如下:

1、损害的情形符合法律要求。侵害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侵害的行为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侵害行为造成一般影响,后果不严重的,法院是不会受理请求的。

3、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一般会依据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精神损害的赔偿。

扩展资料:

2016年1月4日晚上10时左右,41岁的唐某荣因病到广州市一家医院打点滴,其间,喝醉了酒的唐某荣无故拔掉自己手上的输液针头,导致流血不止。医院护士段某见状后,立即上前为唐某荣止血。然而,唐某荣非但不让段某帮忙处理,还狠狠给了对方一个耳光,之后离开医院。

被殴打后,段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左耳外伤、耳聋、脑震荡。2016年3月,唐某荣因殴打段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但唐某荣一直没有向段某道歉,也没有赔偿段某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此,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荣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计29624.9元,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段某要求赔偿的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段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看到唐某荣自拔针头流血,主动上前提供帮助,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风貌,正是当今社会需要弘扬的正能量。

然而,为他人着想换来的却是唐某荣一记耳光,造成对今后工作不良的心理影响,并非轻易可以抹去。因此,尽管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这起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伤残,法院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示对段某善良举动遭受野蛮对待的安慰。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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