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法案为什么不是第一部成文宪法
权利法案起源于英国,又叫做英国人权法案.是由英国议会于1689年所提出的法案,权利法案须被适当的执行及支持,方可有效并确实的保障所列举的权利.一个确立的权利法案是不受一般的立法机关所管辖的,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在许多宪政体制的政府中,正式的权利法案常被政府认定为是比单独的法律本体更有权威的依据.而未确立的权利法案则相反,能被后来立法机关所订定的法令给弱化,且不需要经过人民的投票认可即可修改.由于它的可变性,导致未确立的权利法案难以抵御腐败或是专制的立法机构攻击.一个成文而未确立的权利法案则是由立法机关所订定的独立法令.它可以被原制订机关修改或是取代掉.因此他无法像入宪的权利法案一样永久的存在.如置于其他的位阶中,权利法案的订定即便是成文法,仍可能如其他法律一般被废止,也不必然比别的法律更有份量.并非置于任一种法律位阶都可以保障权利法案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