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你是要考招标师吗?

(1)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名称最后冠以“法”,比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效力通行全国。

大家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和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有什么不同。这里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我们日常工作提到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法规

法规分为两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名称一般条例、实施条例等。比如工程建设领域,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是条例,也有个别的是实施办法。

(3)规章

规章也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部委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名称上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在本部门内具有约束力。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主体一样。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名称上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4)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A.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法规

(2)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内容。财政部还先后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具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目录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有关投诉及处理等内容。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