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 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