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银行专项账户。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第三章 现场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土方、工程渣土和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二)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