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对物权单独成编,表达了对物权的重视,实践中物权行为也十分普遍,如房产车辆的买卖。那么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物权占有的分类?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二、物权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1《民法典》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3《民法典》有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1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不影响媒介关系的成立);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3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分类的用处:1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2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3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4法律还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5《民法典》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1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2所有人的占有亦可为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1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2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1)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2)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主的指示先占无主动产的,由雇主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如雇人打鱼、采蘑菇,由雇用人先占取得鱼、蘑菇的所有权(由此可以领悟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了。)(3)占有辅助人不得对雇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4)占有辅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夺、妨害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公力救济的权利),但占有辅助人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动产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对于不动产可以即时取回。

(六)单独占有与***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同占有分两种:(1)重复***同占有。指各***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租一屋,可各自单独使用***用的浴室、厨房。二人***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2)统一***同占有。指全体***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同的管领。例如:二人***用一辆汽车,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

区分的意义:***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内部关系。数人***同占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2)外部关系。***同占有物被侵夺的,各***同占有有权单独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部***同占有人返还,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三、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

1、占有媒介关系不同于其基础法律关系。理论上经常把占有媒介关系与其基础法律关系相混同。通说把占有媒介关系等同于其基础法律关系,例如把租赁法律关系等同于占有媒介关系。其实,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占有媒介关系,须有交付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占有媒介关系,也就是说,发生占有媒介关系与发生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故而,当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时,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存在。顺便指出,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是法律对生活事实调整的结果,不存在无效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无效的占有媒介关系。

2、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占有媒介关系是双边、相对法律关系。一方为间接占有人,另一方为直接占有人。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行为,[1]而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请求给付。间接占有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即占有回复请求权,这种权利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但其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明确回复占有请求权的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性质的学术意义,是想反衬回复占有的权利并不是一个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通说认为,间接占有受占有保护,但它不能受到类似于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的保护,是因为间接占有的效力是脱离占有之本权的效力,而不是现实占有本身的效力。

(2)占有媒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是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给付。间接占有人是权利人,直接占有人是义务人。例如,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复合法律关系),是由两个单一法律关系合成的,有两个对立统一、方向相反的给付。在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有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占有媒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而是租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3)占有媒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这种给付的表现是回复占有。回复占有是以回复利益为目的给付,是作为方式的给付。传统民法中的给付是包括回复占有的。以质押合同为例,在质押合同成立后,存在质权人请求交付质物的质押法律关系,在交付质物后也存在间接占有人(出质人)请求回复占有的占有媒介关系。出质人交付了质物,为增加利益的给付(设立了质权),质权人返还质物,是回复利益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