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折旧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折旧相关法律规定:
1、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