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的重要时期

在法学理论方面,早在公元1~2世纪,普罗库卢斯派的凯尔苏斯在希腊哲学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就对法下了一个定义:“法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种艺术。”这个论点标志着《十二铜表法》中家父权,即在家庭中父权高于国家法律的陈旧观点的改变,对罗马法学的发展曾起了积极作用。五大法学家中的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生物间的规则。在罗马法的分类方面,他主张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三大类,并指出万民法规定奴隶不被认为是人,而自然法则认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另一罗马法学家弗洛伦提努斯(?~约 111)也认为奴隶制违反自然。盖尤斯对于自然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留传下来,但他主张二分说,即将自然法和万民法合成一类,与市民法相对。

3~6世纪的罗马法学 这一历史阶段的罗马法学,主要表现在法学家在法典编纂方面的贡献。公元 294年颁布的《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其内容原为哈德良皇帝当政时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就因由法学家格雷戈里安努斯主编而得名。《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颁布于 324年,也以主编该法典的法学家海摩格尼安努斯的名字命名。《狄奥多西法典》颁布于438年,虽以令编纂该法典的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命名,但这部法典之编成,有赖于许多法学家的***同努力。至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中《杳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个部分,都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5~565在位)选任的法学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编纂,并由著名法学家特里波尼亚努斯(约470~545)主持;《法学阶梯》的编成,主要就是出于他的建议,并由法学教授三人完成任务。最后一部分《新律》,也全部是由法学家汇集查士丁尼执政期内所颁发的令,编辑整理成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