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裁定原则和少数人的权利的定义?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无一例外。但是,多数裁定并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

学者、作家黛安.雷维奇,现在是美国教育部助理部长,在提交给波兰一个教育研讨会的论文中写道:「当一种代议制民主政体的运作,是以限制政府权力并保证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为依据时,这种政府的形式就是立宪民主政府。在这样的社会里,实行多数裁决,而少数人的权利则通过法律的制度化受法律保护。」

上述要素界定了所有现代民主政体的基本要素,不论这些民主政体在历史、文化和经济上有多大的差异。尽管加拿大与哥斯达黎加、法国与博茨瓦纳、日本与印度作为国家和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立宪政体的要素-多数裁定原则与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相结合以及法治--均可以在这些国家中找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