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是哪一年发布实施的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放射卫生的标准比职业卫生标准颁布速度快很多。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在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整合修订了GBZ_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_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职业健康监护规范两部分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规定了基本原则、健康要求、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健康要求包括: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值: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范部分,保留并丰富了GBZ_235标准的内容,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的判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等内容,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和检查方法是修订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给出了确定检查项目的原则。关于一般项目检查方法主要依据GBZ_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原则,结合放射工作的特点,部分基本信息资料和特殊项目检查方法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和适任性评价:主检医师可依据放射因素名称和职业照射种类增加相应检查项目,出具报告遵循的原则同GBZ_188。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的处理和离岗时检查结论。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