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有哪些
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2、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3、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4、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5、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每个公民必须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国家秘密指的是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国防和武装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
《刑法》中主罪名不针对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将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量刑情节或特殊犯罪行为方式的涉及到两个条款:一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要从重处罚;二是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具体的保密范围、保密程度,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及该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划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要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其中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