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什么管理辅警层级间实行考核晋升和选拔晋升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者降低辅警层级。辅警层级应当作为确定辅警薪酬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同层级的辅警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辅警,是指纳入核定的用人额度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不包括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人员。
一、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年龄和学历要求;
(五)具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承担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以及技术侦察等任务;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五)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六)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工作;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