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荒漠化防治进程应该如何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

(一)完善荒漠化防治的相关立法

尽管我国建立了以《防沙治沙法》为综合性法律,《草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单行性法律法规的防治土地荒漠化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防治荒漠化的法律进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缺陷。一方面,综合性的法律《防沙治沙法》本身的规定大都是一些抽象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性,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与《防沙治沙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过少,同时现有的规定荒漠化防治的一些单行法律规定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我国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荒漠化防治的规定和一些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制订便于操作的规章和办法;同时,尽快制定一些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理顺各单行法规定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完善我国以《防沙治沙法》为核心的土地荒漠化防治的法律体系。

(二)突出机制创新,完善非政府主体治理

受固有的荒漠化治理思路的影响,加之我国荒漠化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贫困人口比重高,现阶段我国实践中防治土地荒漠化主要是由政府规划、立项、投资和管理,而很少有其他非政府主体参与到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中。由此造成了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方面由于主要是由政府来防治土地荒漠化,从而导致政府的环保责任过重,资金短缺,严重影响了我国防治土地荒漠化事业的进展;另一方面,主要由政府来从事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治沙活动的积极性。

因此,我国土地荒漠化防治事业需要加大力度引入非政府主体力量。非政府主体愿意参与土地荒漠化的防治工作,主要原因是对荒漠化土地进行治理,不仅能够恢复生态环境系统功能,带来巨大的生态效益,还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这也就吸引了企业和个人从事荒漠化治理。当然,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毕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同时也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投入大,收益回收比较慢,这也就决定了参与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存在巨大的经济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让那些想参与荒漠化防治工作的企业和个人望而却步。所以现阶段我国要加大改革力度,制定新的政策,完善现有管理措施,使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成为我国土地荒漠化防治中积极的、活跃的力量,改变荒漠化防治工作主要由政府负责的局面,做到荒漠化防治由政府驱动式转向政府驱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这就需要我国能够在法律规定和政策上予以支持。

首先,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非政府主体力量投资荒漠化治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或个人在参与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政府的特殊支持和补贴来激发企业或个人投资治理积极性。(1)资金上支持。荒漠化治理与开发需要大量的投资,政府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以外,还应该加大对企业或个人经济资助的力度和规模。(2)贷款上优惠。对于参与荒漠化防治和开发的企业与个人,政策性银行可以根据其具体项目予以贷款上的政策倾斜,通过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适当延长还贷期限等措施对参与荒漠化防治和开发的企业与个人予以支持。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实行低息和贴息政策。(3)税收上优惠。对投资荒漠化治理的企业或公司,可以根据其从事的产业,尽可能免减税赋,特别是对企业或公司利用荒漠化土地开发出的、并且没有破坏生态的产品,可以赋予其一定年限的免税期。

其次,制定明晰的荒漠化土地产权制度,提高荒漠化治理者的积极性;产权是一种市场制定的安排,对产权的明确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可以使人们有明确的预期,这不仅有利于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纠纷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可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参与荒漠化防治和开发,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且收益回报的期限长,如果不明确参与荒漠化防治和开发的企业与个人的产权,荒漠化治理者和开发者对于荒漠化治理和开发也就会有所顾虑,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参与荒漠化防治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因此,制定明晰的荒漠化土地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荒漠化治理者的积极性,促进荒漠化防治的发展。

(三)理顺行政权限,完善政府防治管理部门的治理

根据《防沙治沙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荒漠化防治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和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同做好荒漠化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荒漠化防治工作。由此可见,对作为统管部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我国的法律规定得还比较具体,但涉及到农业、水利等分管部门的职责时则只是一带而过,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得更是少之又少,使这些部门不明确自己到底有哪些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造成政出多门、多元领导的局面。要想使他们真正承担起荒漠化防治的责任,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对各部门及其相应的职权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因此,要加强法律的规定细化,明确规定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这样才能理顺各个部门的行政权限。同时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实施资源综合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必然涉及到不同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因此有必要建立具有部门交叉合作的协调机制,调节涉及不同部门的资源管理和决策,减少职能重叠和矛盾,增强综合决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