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推和手推被捉了是治安处理还是刑事处理?

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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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都并未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如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具体定义。

人民法院观点:口淫、打飞机、胸推不属于卖淫行为

法院普遍认为,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卖淫类犯罪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口淫、打飞机、胸推行为明确为卖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这些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当然不能据此在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予以适用。

公安部观点:口淫、打飞机、胸推等变相性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公安部认为,卖淫嫖娼不能局限于传统的通过生殖器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凡是双方之间存在钱财交易且为了满足对方性欲而实施的行为都涉嫌卖淫嫖娼,应当受到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打处。

也就是说,公安部认为口淫、打飞机(手淫)、胸推、鸡奸等行为均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并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亦不影响违法行为认定。

法院、公安观点不一,口淫、打飞机、胸推等到底是不是卖淫嫖娼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认为口淫、打飞机、胸推不属于卖淫行为,这里的卖淫特指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而公安部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指的是治安管理意义上的卖淫嫖娼,实际上,从答复中可以看出,最高法并不否认口淫、打飞机、胸推等行为属于治安管理意义上的卖淫嫖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