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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甲于2008年5月25日在商场选中一款价值4800元的空调。由于此款空调暂时缺货,双方约定一周后由商场送货并安装。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2008年5月31日送货,甲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5月31日商场致电甲,称空调有点问题,需要返厂,甲很不情愿地答应了。2008年6月6日商场将空调送到甲的家里,告知甲该款空调在3天前涨价,要求甲按涨价后的价款支付,并称商场是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是商场乱涨价。甲应否按涨价后的货款支付呢?
律师答疑
商场无权要求甲按上涨后的价格支付空调价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也就是说,《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了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的原则,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期间价格上涨,只能按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08年5月31日时,商场却因空调有问题而迟至6月6日才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能要求买方甲按新价格支付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法理荟萃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但在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市场经济中仍存在一定范围的国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