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迁城市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一、农村户口迁入城市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再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处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2,带上当事人的上述资料及证明,还有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等资料,3,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交验上述资料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户口迁入需要什么手续呀?
买房后迁户口的办理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1.必须已在此商品房居住了
2.申请填写《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
3.户藉证明(应该到原籍派出所出具证明)
4.出具居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员16周岁以上的都需要复印件)
5.出具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在银行抵押,必须到银行复印盖该部门的印章
7.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需有“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商品房管理专用章”没有专用章的请到房地产交易所补盖)
8.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系法定结婚年龄前成年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
10.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1.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
2.契税完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
3.如果贷款需到物业复印首付款发票1
4.如果贷款需到银行出具目前已还款额证明1
5.如果贷款已还清的需出具银行证明1
6.如果贷款打印贷款还款明细1
7.两个孩子的出具二胎生育指标证明(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1
8.出生证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
9.迁入人员的(小孩除外)工资收入证明办理买房落户(购房入户)注意事项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