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律规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人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第一种途径:提起撤销权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人在借款后将200万土地出让金转移,属于典型的为规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明显损害。你现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将你掌握的债务人转移到他媳妇名下的银行流水证据及法人妻子将钱提现的证据提交法庭,必要时申请法院对法人单位的财务账目予以证据保全。通过诉讼,将其转移土地出让金行为予以撤销,维护自身的债权实现。同时,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你必须在期限内及时提起撤销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