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使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更富有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执法检查监督权。第三条 执法检查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执法检查范围: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有计划地进行。
执法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组织、时间和要求等。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年初拟订,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批准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专门委员会拟订,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后,报主任会议备案。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
必要时需增加或变更的执法检查项目,由主任会议确定。对增加或变更的执法检查项目由常委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第六条 执法检查本着精干、高效、便于活动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组成。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由本专门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陪同检查。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并认真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询、查档、抽样调查、调阅卷宗资料和实地考察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对不宜公开的情况和材料,应当保守秘密。第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主动做好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公民都应当为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由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冤案、错案、执法过错责任的意见、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也可由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报告时,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质询。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