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济学的产权与所有权和法权

广义的所有权等于产权,狭义的所有权只是产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把对特定财产的一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存在时,统称为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义的,狭义的所有权即ownership 包含在其中,那么,这种广义的所有权等于产权。因为如此,产权经济学也译为所有权经济学。这里对这种关系不再展开分析。 产权与法权(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产权)是客观的经济权利与其在法律上的硬形式之间的关系。

流行而不假思索的观点是:产权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律硬化形式,也就是说产权本身不是客观的经济关系,而只是这种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有在法律意义上才存产权,产权就是法权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种观点否认了产权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观性,颠倒了产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关系)的次序。

从逻辑上讲,既然产权是主体对财产的一组以利益为目的行为性权力,那么,无是产权主体的行为和利益,还是产权的客体即财产,都独立或可以独立于法律而存在。

法律中充满了财产权利的概念和条文,但是权力和利益并非是法律创造出来的,它本就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法律上的概念只是它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当然,法律上权利界定对客观经济关系不仅有反映的作用,也有保护、规范和调整的作用,产权获法权形式,使产权更明确、更规范,使产权矛盾解决更有依据和更有效。可以说法权亲权的法律硬化形式。但是这些都不是创造产权的作用。客观的产权关系是社会经济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当这种客观的产权关系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护时,就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权利关系,即产权获得了法权的形式。法权即属于上层筑或意识形态。法权必须以客观的产权为基础和反映对象,没有客观上的产权关系,不会有相应的法权存在。但是,产权却不一定都及时地、充分地获得法权形式。不过即使如此,它照样客观存在着。因此,产权与法权的逻辑序序列是:先有产权然后才能有法权。产权是法权的本源,法权是产权的反映。

事实上,也是产权产生在前,法权出现在后。在人类社会还没有出现国家和法律时人们就已经因资源的稀缺人而围绕稀缺资源建立起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关系了。早期的始部落内部,实际上是一种公有产权关系,成员之间虽然没有排他关系,但是那种***生产、消费财富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产权模式。而不同的部落之间,特别是相邻部落间,实际上是作为不同的产权主体存在的,相互之间是排他的,因为资源(主要是生品)有限,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这种战争就是产权矛盾的结果,也是产权矛盾的现形式。这种产权关系存在的时候,根本还没有国家和法律。它们首先是作为事实存的,而不是作为法权存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也在充分占有原始社会的实际料,并在摩尔根对古代社会研究的基础上,在分析国家的起源及国家与私有制、私有产权保护的关系的过程中,阐明了:国家及其法律是反映和服务于包括产权在内的经基础的,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权利产生于国家之先,当然也就是产生于法权之行甸为没国家就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权。恩格斯说:“……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了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袭显贵和产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一句话,财富被当作高福利而受到赞美的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人个所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的***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不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出来的。”思格斯实际上揭示了:第一,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也呼唤出来。第二,国家产生以后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也不是国家创造或决定其产的,而是产生后可以获得国家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与国家及其法律同时产生甚至产于国家之后的产权关系,也是先有客观存在,才可能上升为法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代国家由于依靠暴力替能,似乎有无限的或很大的、通过法律调整产权关系的力。我们并不否认国家法律对产权关系的这种调整作用。但是法律上对产权关系的调的原因或依据到底是什么?这是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法律的权利调整之所以必要,根上是因为社会现实中产权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需要发生变化却因上层建筑的反用而受到阻碍。或者因为原有产权格局导致了产权矛盾,引起的财富分配不公到了不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容忍的程度,或者因为新的财产出现,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为原有产权格局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等。这些原因其实可以归结为生产力发展和产力与产权关系的矛盾的发展。法律上对财产权利的调整,之所以能够实现,根本上不是依靠国家暴力,而是因为上述原因。如果客观上产权关系没有变动或不要求变动法律上的调整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强行调整,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如果强行实施律条文,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成本。

使人们形成产权是法权的概念,也许有众多的原因,不过受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影响及产权经济学与法学关系的密切可能是主要原因。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关于产权的献几乎都是法律文献或者与法律有关,产权理论本来就是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开,产权经济学也是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它的一些范畴是从法学中借用或植过来。一些基本范围,早在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中就得到了相当精辟和完备的定(其实没有古罗马时代的因繁荣的商品经济而导致的复杂产权关系的现实,就不可有“罗马法”中关于产权的详细界定),因此容易使人们产生错觉:产权就是法律规的权利。似乎没有法律就没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