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调取法律文书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扩展资料:

调取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调取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

调取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人民网-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