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买房怎样落户
玉溪市红塔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省公安厅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解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不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填写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原居民户口簿中已加盖或打印户口性质项目的,由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户口管理工作逐步予以更换。
(二)统一取消户籍性质的转换
自2008年1月1日起,红塔区一律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的户口审批办理手续,统一登记为“居民户”;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人口信息库中暂保留原户口登记性质(保留期暂定为二年),以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需要。
(三)规范户口证明
1.凡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红塔区范围内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口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应再要求公民提供《户口证明》。
对于没有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要求出具户口证明的,凡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先申领《居民身份证》后,再由公安机关按原方式出具户口证明。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没有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要求出具户口证明的,公安机关按原方式出具户口证明。
2.公民要求出具户别证明的,经公安派出所查验《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后,在群众提供的户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上加盖“2007年12月31日前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2008年1月1日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条型章,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别证明不作为享有相关待遇的依据。
(四)户籍准入条件和登记原则
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为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包括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经过公安机关的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实是实际居住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申请。“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单位”是指:所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户籍的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1.投靠人员的迁移落户,主要看被投靠人是否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是否***同生活并且不领取“低保”。“未成年子女”是指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但仍在高中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人员;“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上人员。
2.户籍关系属红塔区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落户,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均需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后,再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落户。
3.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协助公安机关承担起管理居住在本辖区内住户户口的职责。对社会人实际居住在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住户,实行以街、路、巷、门牌号、栋号、单元号、楼层号、室号实际居住地为主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农村实行以住户的门牌进行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4.对于符合迁移、出生落户条件而单位不签同意落户意见的,申请人持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告知书》到应落户单位,由落户单位签署意见(同意或不同意),由申请人根据应落户单位的意见签署本人意见并签名后,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审批落户。
二、审批权限与程序
红塔区范围内“三投靠”的审核审批及新生婴儿落户的审核审批权限由分局各派出所所长负责审批,由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准迁证》;区外人员“三投靠”到红塔区落户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户口审批权限在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由申请人到申请落户地派出所领取《红塔区落户申请表》填写,将所需材料交落户地派出所审核,派出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核,经大队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准迁证》。
三、具体办法
(一)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为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凡在红塔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本人及配偶、***同生活的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4.公安派出所出具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5.被接迁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应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退(离)休等证明材料;其中被接迁人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免除上述证明材料,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居民户口簿》(2008年1月1日后新打印)办理;
6.《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7.落户方签名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
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允许购买者本人、配偶及所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赡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同生活的父母落户。
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
在本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
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已落户的住宅所有权发生交易转让或变更后,必须在原落户居民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新迁入的居民落户。
对自由迁徙、非法占地建房、非法开垦土地,以及在城镇及周边违章搭建房屋居住、租房居住的人员,公安机关对其迁移落户申请不予受理。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实有人口管理范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移落户
1.凡属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区范围内就业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一年以上,申请户口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本人书面申请;(打印)
(3)《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
(4)人事部门出具的就业落户证明;
(5)经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或《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6)五大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养老)缴费凭证。
2.凡原籍属红塔区未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出具未就业落户证明,一律将其户口落入其入学前户籍地;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已批准落户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户籍关系可继续保留半年,如半年内仍没有重新就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其将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地。
4.被我区境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在上学期间,因父母户籍在区内发生变动且学生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户籍关系可准予随父母变动迁移落户。
5.被录取在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毕业时在我区范围内就业的,可直接将户籍关系迁往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毕业时未在我区范围内就业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一律将其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根据其自愿迁往区外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6.被录取在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外地学生,入学时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学校应当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公安派出所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对以迁移户籍关系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实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虚假用工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甚至用人单位以赢利为目的,收取毕业生钱财,实施签订虚假用工合同欺骗行为向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一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户籍关系强制性迁往原户籍地并通知本人。对于实施虚假、欺骗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行为人本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8.外省生源被外省录取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就业的,在申请迁移户籍关系时,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原籍为红塔区的往届毕业生至今未落户的,按照应届毕业生迁移落户办法进行办理。
(三) “三投靠”人员的落户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中华人民***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5)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6)投靠方签名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同生活的,在红塔区范围外无正式工作或已离、退休人员,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申请接迁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4)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5)投靠方签名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
3.户籍关系属我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4)接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父母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提供残疾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十八周岁以上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应出具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及原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6)居民户口薄、单位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7)投靠方签名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
上述“三投靠”人员落户,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人员申请投靠成年子女***同生活的,可以不提供《失业证》或无业证明,凭有效身份证或离退休证办理。
(四)收养、赡养人员的迁移落户
1.依法收养弃婴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收养人书面申请;
(3)捡拾弃婴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中华人民***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收养人书面申请;
(3)孤儿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中华人民***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
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落户。
3.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赡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赡养人书面申请;
(3)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中华人民***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住宅,交验原件)或住房凭证。
(五)出生登记落户
凡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单位和知情人证明,经派出所社区(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证明后,准予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单位和知情人出具的能够证明直系关系和出生日期的证明;
3.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随父亲入户的,还需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子女未落户证明;(玉溪市内可免除此证明,由户籍民警上网查询后给予办理)
5.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落户时,对无出生医学证明和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应认真登记,按月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汇总后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往年生婴儿未落户的,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六)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户籍迁移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在红塔区范围内实际投资达50万元、经营1年以上,且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及其***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办常住户口,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投资人书面申请;(打印)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
(5)投资人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管理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2.在红塔区范围内实际投资达500万元、经营1年以上,且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及其***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办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打印)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
(5)投资人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管理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6)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五大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和企业法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3.在红塔区范围内实际投资达1000万元、经营1年以上,且企业年度纳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及其***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和2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办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红塔区落户申请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年度完税证明;
(5)投资人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户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6)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五大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和企业法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
(7)已落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必须按照“三投靠”的要求办理;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凭公司的正式《任命书》或《聘书》给予办理。
4.特殊情况,报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准予落户人员数可适当增加。
(八)高技能人才的落户条件
单位聘用的具有高级技工、技师等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需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原管理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5)单位为聘用人员购买“五大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九)迁移落户办理
1.公安机关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时,《户口迁移证》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
2.公安机关在办理迁往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居民迁移手续时,迁移人员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保留的原户口性质,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内加注“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没有户口性质的,按户口登记在城镇社区居委会的,为“非农业人口”;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依法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农业人口”办理。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我区的户口,按准入条件批准落户。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不再保留原户口性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及时做好各项户籍管理工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建立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做好各项户籍管理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防止因政策不落实而挫伤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防止行动迟缓,甚至久议不决、拖着不办,影响改革的进程;防止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借口搭车收费,增加人民群众负担;要全面清理和废止与此相悖的户口管理“土政策”,消除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障碍,保证改革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二)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规范办理时限。户口迁移的审批,原则上由公安分局实施。红塔区范围内户口迁移的审核审批及新生婴儿落户的审核审批权限由分局各派出所所长负责审批;区外人员到红塔区落户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户口由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审批。特别疑难复杂户籍迁移问题或成建制搬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移民等户籍迁移问题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1.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属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办理;
2.对申报材料还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由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五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事由。
5.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名称交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当场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的理由。
(三)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办理户口责任制。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要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办事群众往返。分局便民中心窗口和公安派出所办证窗口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办理户口责任书制度、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制度、不予落户通知书制度和群众测评制度。
(四)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置,逐步取消集体户。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户的清理整顿,原则上在集体户内登记管理的户籍人口,凡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均应全部从集体户内迁往其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落户。对于没有必要设立集体户的单位,要通过清理整顿取消其集体户。同时,各地要严格限制新增集体户的审批。其次,要加大对一处住所多户落户的清理整顿。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的一处住所多户落户的情形,除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外,其余挂靠落户的家庭及人员,采取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责令其把户籍关系迁往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
(五)加大公开宣传力度。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分局要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重大意义,增加透明度,把政策交给群众,消除群众疑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红塔区户口办理和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具体适用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