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级别的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是什么?

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有权力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深圳市的人大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规章: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