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取消相关奖励;
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情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判断是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越权执法,擅自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等行政处罚的;
擅自批准建设国家和省禁办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
违法征收费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其它义务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执法人员汇报事实无严重失误且经上级领导同意的行政行为;
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其它不应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