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实施的方式是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是国家专门机关、公职人员以及被授权的组织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法定程序以排除教育法律规范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阻力的形式来保证教育法的贯彻,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必要方式。
教育法的适用依适用机关和特点又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两种。所谓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教育法处理案件的活动,一般专称“司法”。所谓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教育法裁决、处理具体事项的活动,一般专称“行政执法”,简称“执法”。
教育法的遵守和适用,都是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运用教育法律规范的实践活动,不过实践的主体、性质不同而已。广大教育关系参加者普遍守法,依法办事,教育法在这些教育关系参加者的现实生活中当然得到实施;而对于某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由专门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强制他们依法办事,那么,在这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的教育活动中,教育法也可以得到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