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的矛盾关系
联系,发展,矛盾三者的辩证关系具体如下:
1、事物的联系和发展都采取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和形式。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事物的量和质是统一的,量和质的统一在度中得到体现。
2、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事物之所以能够转化,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具有相互联系的关系。
3、矛盾范畴不仅反映了事物内部对立同一的本质联系,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机制。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是新事物产生和旧事物灭亡的内在依据。
4、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主要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引起的,同时,外部矛盾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要理解事物自我运动和自我发展,就要理解事物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
扩展资料:
事物发展的三个阶段
1、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各种发展要素从整合到形成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的时期。
2、发展阶段是发展状态各要素功能发挥充分、协同良好的时期。渐变发展阶段的基本条件是平衡与稳定;质变或部分质变阶段的基本条件是相应的触发或控制机制。
3、发展高级阶段(发达阶段)是发展状态各要素高度协同、稳健、快速的发展时期。发展的动力是外部因素,只能改变事物的位置和形式、而不能直接影响事物的结构与属性,内部因素是变化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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