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急救车不出车,导致病人死亡,法院至今不受理怎么办

推荐一个云南法治网上的报道,以增强你的信心。

建议:法院不受理,是怕惹麻烦上身,关键是,你可能也无法提供对方不出车的有力证据。如果要维权,最好是咨询一下律师,看看到底应该如何取证。

2014年02月27日 09:39:58字号

?120急救车不出车致伤者死亡背后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宋如鹏?

交通事故发生,在场群众拨打了“110”和“120”医疗急救电话,交警接警后及时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车一直未到。民警到达现场后,伤者邓登祥及在场群众请求民警把其送到医院,民警以出警的勘察车辆不能拉伤员为由拒绝。在确定120急救车不能到达现场时,民警拦截过往车辆承载伤者邓登祥,但过往车辆均不愿承载邓登祥,当民警调货车将邓登祥送至医院,因时间拖延过长,导致邓登祥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邓和、刘开萍以120急救车不出车,交警在事故现场处置不当为由,将耿马县人民医院和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近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耿马县人民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法院认定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交通执法中不存在行政违法情形。

  120急救车不能出车?

2012年6月17日,耿马县勐省加油站职工邓登祥吃过饭后(其间喝了酒),给父母打了个电话就踏上了回家的路,同事劝他:“你喝了酒,骑不得摩托车。”“不怕,我慢慢骑。”他回答。

当日20时55分许,因下雨路滑,邓登祥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耿沧线K11+0m处时,与李结荣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邓登祥右腿膝关节部位开放性骨折。

事发时,在场群众拨打了“110”和“120”医疗急救电话。21时6分,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民警于21时3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车一直未到现场。

“责任全部算我的,你们先救救我。”受伤的邓登祥对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说,在场群众也请求民警用警车把邓登祥送到医院,民警以出警的勘察车辆不能拉伤员为由拒绝。同时,民警在现场又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值班人员回答:“车坏了不能出车了,请交警尽快就地找车辆把伤员送来。”

在确定120急救车不能到达现场后,民警拦截过往车辆承载邓登祥,但过往车辆均不愿承载伤员,民警只好打电话调动执勤点的普通货车承载邓登祥,将其送至耿马县人民医院,到达医院的时间是22时50分。因延误了救治时间,到医院后还能说话的邓登祥于23时8分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6月18日0时3分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登祥承担主要责任,醉酒驾驶拖拉机的李结荣承担次要责任。此后,拖拉机驾驶员李结荣因醉酒驾驶被耿马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李结荣被判赔偿邓登祥家属经济损失63375.50元。

  医院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

邓登祥的父母邓和、刘开萍将耿马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耿马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由耿马县人民医院赔偿邓和、刘开萍各种损失8万余元的一审判决。邓和、刘开萍、耿马县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马县“120”急救站挂靠于耿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与急诊科合署办公,“120”急救站站长由该院院长兼任,副站长由该院急诊科主任兼任。耿马县人民医院在接到“120”医疗急救电话后,未派车和医务人员到交通肇事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义务,客观上导致受害人邓登祥右腿膝关节部位开放性骨折损伤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耿马县“120” 急救站工作人员虽然告知民警“车坏了不能出车”,但作为医疗急救部门,应当随时保障有急救车辆投入急救服务,不能出车的原因在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由耿马县人民医院赔偿邓和、刘开萍损失16万余元。

此外,同样作为被告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被法院判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邓和、刘开萍11万余元。

  交警是否存在行政违法情形

在将耿马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后,邓和、刘开萍认为,交警在事故现场处置不当,客观上造成对伤者延误救治,最终导致伤者死亡的后果。又将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88149.6元。

“出警的勘察车辆大部分空间已经被仪器占据,且伤者邓登祥不能随意搬动,为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所以不能将其搬上勘察车辆。随后,民警立即调动执勤点的普通货车承载邓登祥,将其送至医院。但是,邓登祥由于失血过多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民警全面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说。耿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邓和、刘开萍对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诉讼请求。邓和、刘开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针对现场人员受伤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及处理常识,对伤者积极采取了抢救措施,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行政违法情形。

  耿马县“120” 急救站增加了急救车辆

“该起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耿马县医务人员、急救设备配置不足,耿马县‘120’急救站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造成的。”耿马县卫生局负责人表示。据了解,事件发生后,耿马县“120”急救站增加了急救车辆。记者在耿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看到,有两辆“120” 急救车停在门口。

据了解,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记者 ? 宋如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