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疫情期间开诊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开业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诊所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包括吊证)。
《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中华人民***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