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的法律有哪些?

西汉初期采取休养生息的方针。在发展养马方面,官府充实马政机构,大办军马场。秦汉时期,朝廷对畜牧业加强了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制定了《厩苑律》,它是我国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的法律。

在古代,牲畜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战争工具和祭祀用品,朝廷对牲畜的饲养、管理和使用非常重视。类似法规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在陕西岐山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就有“牧牛”一职,说明《周礼》有关西周已设职掌管厩牧的记载是可信的。

秦朝廷制定畜牧法规《厩苑律》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秦朝廷分管厩牧事务的是内史、太仆和太仓等官。在地方由县令、丞以及都官管理,令、丞和都官以下,有田啬夫、厩啬夫、皂啬夫、佐、史、牛长、田典、皂和徒等负责畜牧方面的具体工作。

关于牛马的饲养,秦代有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每年正月举行考核,成绩优秀者奖励,不按时参加评比或在评比中列为下等的,饲养者和管理者要受惩罚。

秦代条律还规定,官有的牛马死亡,应及时呈报所在的县府,由所在县检验后将死牛马上缴。如不及时上缴,致使牛马腐烂,应按未腐烂时的价格赔偿。如果是朝廷厩马或驾用牛马,应将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所卖的钱少于规定数目,驾用牛马者应予补足。

朝廷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的牛检查一次,凡有10头以上牛而一年死三分之一,不满10头牛一年死3头以上,主管的吏和饲牛的徒以及所属县的令、丞都有罪。

此外,秦律还规定马匹调习不善,军马评比列为下等的,要惩罚县司马及令、丞。秦代的《法律答问》还有一些惩罚偷盗马、牛、猪、羊的规定,对牲畜所有权进一步制定了保护性规定。

汉代也有《厩律》,西汉丞相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将秦代《厩苑律》列为其中一篇。《九章律》已经失传,但从《汉书?刑法志》中关于《九章律》的记载来看,可知汉代《厩律》的内容与秦《厩律》相差不多。

西汉时,牛耕在黄河流域已较普遍。东汉时,农牧结合经营区逐渐向江南推广,并且更加重视饲养和保护耕牛,将秦律“杀牛者枷”改为“杀牛者弃市”。同时,汉史中已有了牛疫的记载。

汉武帝为适应对匈奴用兵的需要,鼓励马匹繁殖,还制定了《马复令》,规定民养马可以减免徭役和赋税。此外,汉律以重刑惩治盗窃牛马的犯罪,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枷”,知情不举发也要受惩治。汉代不少地方官员劝说百姓饲养家畜,增加生产。当时养猪、养羊、养鸡很普遍,既可以解决肉食和肥料,又增加了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