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第三条 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第二章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第五条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各级民政部门日常产生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制品,应与《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对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随着该事项的产生,同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明。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确定密级的工作,应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人批准。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的单位无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依照下列程序上报审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绝密级事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保密局审批;机密级事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保密局审批;机密级事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审批;秘密级事项,由部各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民政工作中的某些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时,应及时向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反映,必要时由部保密委员会报国家保密局确定。在未有正式处理意见之前,仍按照原规定的密级执行。第八条 在民政工作中形成的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由确定密级的部门及时变更或解密。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秘密文件立卷、归档时复查一次,作出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凡是依据原件复制、摘录、汇编的内部文件、刊物、资料和磁带、录像带等制品,不得擅自改变原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需要改变密级的,应报制品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批准。第十条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因未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而造成泄密,应追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第三章 民政工作的保密制度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并结合民政工作的特点,制定出本单位业务方面的保密制度。第十二条 凡从事机要、档案、通讯和管理操作复印机、计算机、微机等涉密事项的人员,应由人事部门严格按照机要人员政审条件选调,条件是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人员要相对稳定,发现不称职的,要及时撤换。临时工不得参与涉密工作。第十三条 属于秘密文电、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在制作、收发、使用、复制、摘抄、处理、传递、保存、立卷、销毁各个环节中,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秘密文电、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秘密文件的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二)凡有复印机、计算机、微机、缩微机、传真机设备的单位,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传发电报,打印复印秘密文电、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控制复印份数,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不得复印。
(三)承办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文电的人员,在文电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必须根据《保密范围》的规定,在文电稿左上方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送领导审核。各级领导和核稿人员在核稿中,应对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把关,由最后签发文电的领导审核批准。
(四)凡印制秘密文电、资料,应由机关内部单位文印室承担。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秘密文件。严格按照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及时销毁印制中的半成品、废页等。
(五)凡寄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密封好,送机要交通部门邮寄,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托非机要人员捎带。发往国外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来不及通过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传递不到的,应向部保密委员会或省保密局申请,办理准允出境证明,并交海关查验后由出国者本人带出。
(六)秘密文电、资料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保险柜内,坚持集中保管,严格运转手续,定期检查、收回,按时归档。私人手中不得留存秘密文电、资料。
(七)秘密文电、资料严格按照阅读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对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要严格控制登记备案,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八)机密级以上文电、资料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拿回家阅办。一般秘密文电、资料需摘抄、借阅和外出携带、必须经报部、厅、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
(九)领导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送本单位机要部门保管,不得私自留存和复印。
(十)机构撤销、合并应将秘密文电、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十一)因调动工作和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事先要交清内部和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以及记有保密内容的保密本。
(十二)对不需要归档的秘密文电、资料,应登记造册,经厅、司、局领导批准后由秘书部门统一送交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指定专人押运和监销,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文件或卖给废品收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