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先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就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于谁的问题。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最后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因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的价值较大,法律对这类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的,那么在交易的过程中是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这个和不动产权有一些类似的地方。,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除了一般的物权变动以外,还要关注特殊的物权,尤其是得到一件并不常见的物品,更加要了解他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