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论 不见义勇为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勇二字,撑起了中华美德的一片天。救死扶伤和见义勇为的故事跃入眼帘,任何一个的良知的公民,都会被这种舍生忘死,义无反顾的英雄气概和大无畏的精神所感动。正是这些平凡的人,用他们无私的爱心构建起我们的和谐社会。他们让我们看到:世界就是美好的,人心就是正义的灵魂所在。和平年代,谁是真正的英雄?见义勇为者当之无愧,他们是社会正义的代名词,是平安建设的中流砥柱,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榜样。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就有一个“好汉三个帮”的无私精神。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时代呼唤英雄,社会需要英雄,更应该传承这种精神,把我们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个个令人冷汗直流的冷漠镜头会时有闪现:有人在街上与劫匪搏斗,没人帮忙,没人报警,看热闹的人倒是不少;孩子掉进了湖中,上百人站在岸上观看而无人搭救;有人要跳楼自杀,围观者不是想方设法施救,反而起哄“鼓励”跳楼者“快跳”;马路上,有人出车祸倒在血泊中,无人救助,任其鲜红的血悲哀地流淌……这些冷漠的场面让我们痛心。我不知道,当这些道德缺失的人看到“见义勇为”这几个字时,会不会脸红。也许有人会说,见义勇为,直面歹徒,是生死考验,个别人因而犹豫不决,甚至做出错误的选择,情有可原。那么在反映社会道德的细微小节中,我们又做得怎样呢?在这个社会平台里,当有人摔倒时,我们会去扶起吗?当有老人上车后没座位时,我们会让座吗?当无依无靠的乞丐向我们伸出干瘦的手时,我们会雪中送炭吗?路边有小孩迷路时,我们又会怎么做呢?……细微之处,最能见人心。这些都是举手之劳,甚至做与不做,只在一念之间。做到了,就是文明,没做,就是缺德。是与非,美与丑,差别就这么小。我们一直在喊构建和谐社会,喊了那么久,有没有付出行动呢?如果没有,那就从现在开始做起吧!记住:做好事任何时候都不会迟!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当我们的爱的阳光洒到别人身上时,我们会更温暖。下面这篇文章,仅供参考并非悲哀——见义勇为之我见治安靠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自治”!制度化的东西看上去很冷,很不合人情,但确是最持久的,最有效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如果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标准、喜恶去“执法”、“维护正义”的话,这个城市就真的变成弱肉强食的狩猎场了。应该相信,可以看到,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总的来说秩序是好的,否则我们如何能正常地生活。至于媒体曝光甚至我们亲身所见的罪恶,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总不能因此而对制度失去信任,失去希望。发达如美国的国家,一样无法解决暴力,消除罪恶。可见,罪恶依然是人的本性使然。我们所应该探讨的,是如何更好的完善制度,修补漏洞,积极地从制度,从根本上去减少罪恶。而这个本身就应该是个系统工程,因为我们都知道,造成罪恶产生的根源在于差异。教育的差异,贫富的差异,社会地位的差异,还有生存的差异。某教授说:“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是让强者有所忌惮,让弱者不会诉求无门的社会。”如何达到这个目标?靠的依然是制度的规范。我钦佩见义勇为,但前提应该是保护自身的安全。这不是自私,而是合乎自然的人的本性所在。所谓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于罪恶,我们作为普通的市民,应该在力所能及和保护自身的基础上配合警方打击罪恶,但是,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执法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义务。也许,某人可能会说我是“乌龟”,有人批评我自私,只顾自己,有人更会提出理论说正因为人人都“漠视”罪恶,那么罪恶才会如此猖獗!但是,我依然会坚持我的观点,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正如香港的电视宣传片里面说的:“用我们的眼、用我们的耳朵、用我们的手去配合警方打击罪恶”。过去我们总倡导见义勇为,但其实这是对普通公民的一种不应有的高要求。如果我们罪恶是靠手无寸铁的市民去见义勇为来维护的话,警察干啥去了?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风气,是一种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无可非议。但前提依然是,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你见义勇为,你道德高尚,我不见义勇为,也只不过是我本人的选择而已。毕竟,从道德的角度上,我们都是个体,对其他的社会个体并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上,见义勇为就像是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所产生损害后果,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但现实就是,许多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那个受益人往往第一时间就溜了,法律上、制度上也没有相应的保障,那么,你凭什么让我见义勇为?万一我光荣了还算凑合,万一光荣不了拉下半条人命,我家里上有老的下有小的咋办?换个位置,你辛苦十几年几十年拉扯大的儿子就这么光荣了,你感觉会如何?还是那句话,和谐的社会应该靠的是不断完善的制度,而不是个人英雄主义式的见义勇为。因为,我们都是现实的,有没有想过,我自己见义勇为牺牲了,自己的家人、孩子、父母,谁来负责?欢迎扔砖头,真理越辩越明,而我只是提供一种意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