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

法律分析: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在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