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果

遗嘱有效的撰写要求: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以及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4、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本人的签名。

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4、录音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形式做出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立遗嘱人口述形式做出的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