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哪些商家的霸王条款?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霸王条款,吃饭、购物的时候或许都能遇到,而很多人都会无奈地接受,其实对于各类霸王条款,我们要敢于说不,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笔者来和大家聊聊见过的一些商家霸王条款。

1、不交物业费不办理交房手续

这个问题就是笔者朋友最近遇到的,说开发商要交过物业费才办理交付手续,我告诉朋友,这是不合理的,一定要拒交。实际上,现在国内很多开发商都存在这种霸王条款,交房时会有各种费用,包括物业费,否则你拿不到钥匙。

其实交付房屋和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无权把交纳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提。如果交房后,业主不交物业费,方法是很多的,比如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它们完全是两种关系。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要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其他情况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规定的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完全是逃避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禁止携带外来食品

此前看到过一个热门新闻,上海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入园,而且还要检查行李,最后并大学生告上法庭。这些应该大家也能经常碰到,特别是一些大型游乐园,还有一些电影院、餐饮行业等,都会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游玩场所和电影院,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是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食品吗?

这样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还有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3、会员卡转让收费

这种问题也很常见,笔者接着到最多的就是健身房和理发店。比如健身房,一些顾客办了会员卡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锻炼了,想把健身卡转让出去,但健身房明确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笔者此前准备去一家健身房办卡时,就看到了这样的规定:“每张会员卡转让要缴纳300元人民币转卡费(转让次数仅限一次)”,当时就觉得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对于这种条款,《合同法》也有相关条款,其中第79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及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无权进行限制。健身卡属于一种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健身房不得设置门槛和限制。

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句话应该大家是最常看到的,在促销活动中还有各种会员卡背面都能看到,是服务行业的普遍措辞。这句话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平时可能没什么用,但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消费纠纷,有了这句话就可以推卸责任了,我的地盘我做主。

我们在参加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其实就和商家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条款的一方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很显然,商家有说明的“义务”,而不是“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发生争议,解释是其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最终裁决权。

其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远不止这些,大家在遇到霸王条款的时候如果不确定,可以拨打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处理的,您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