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贿的认定和刑事追究
主要基于被索贿者的特定身份、面对他人的索贿要求以及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
一、被索贿的认定
被索贿,通常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在面对他人的索贿要求时,虽未主动索取或接受财物,但因其职务身份或特定地位而可能产生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被索贿的认定,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被索贿者需具备特定的身份,如公职人员、企业高管等,这些身份使他们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影响力。
其次,被索贿者必须面对他人的索贿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必须有明确的索贿意图。
最后,被索贿者需要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但必须有这样的潜在风险。
二、刑事追究
对于被认定为被索贿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刑事追究。这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
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会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被索贿者的具体行为及情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然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索贿者进行定罪量刑。如果被索贿者确实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被索贿的刑事追究不仅针对被索贿者本人,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人员,如行贿者、介绍贿赂者等。这些人员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
被索贿的认定主要基于被索贿者的特定身份、面对他人的索贿要求以及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对于被认定为被索贿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在刑事追究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被索贿者本人的行为,还要关注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