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的时和日是否有明确规定
一、 行政处罚法 中的时和日是否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 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 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二条: “本 法规 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法定节假日 。” 二、《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 证据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其实对于行政处罚法当中的时和日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论,像是对于行政复议期间文件的送达时间就需要参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因为行政处罚的过程当中对很多环节都有时限上的要求,如果行政处罚法当中规定得不够明确的就一律按照民事诉讼法来处理,时和日的具体界定,行政机关还是占有很大的主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