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法律知识考试,负责命题、监考和评卷工作。第三条 拟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提请任命的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提请决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三)提请任命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提请任命的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四条 提请机构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实行题库制,考试范围为公***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并根据考试对象工作性质的区别划分为A、B两类基本试题。
公***部分法律: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自治州自治条例。
A类试题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员,试题范围除公***部分法律外,相关部分法律有法学基本理论、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B类试题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所述人员,试题范围除公***部分法律外,相关部分法律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考试5日前通知参考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参考人员转达。第七条 同一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并仍需常委会会议任命的人员,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视其前后工作性质差异决定是否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集中开卷笔试方式。第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第十条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第十一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得分为60分及以上者方可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得分在60分以下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机构,并告之参考人员。
参考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试成绩之日起7日内向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