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职权可以说成有民主监督吗?
人大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监督
人大监督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其他各种形式的监督,在对象、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是有区别的。
一是人大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党的纪检部门根据党章规定,监督、查处的是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党员,它对党员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至于违反政纪国法的,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不能用党纪处理代替人大监督。
二是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和人大监督有某种交叉的情况,这是因为行政监察对象中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这些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既要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也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但人大监督同政府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依据、监督处理权限等方面都是不同的。比如,在处理权限方面,政府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决议,但涉及人事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罢免、撤销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则属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三是人大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也主要限于违犯刑法的案件。
四是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但这种民主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没有法律效力,它主要是通过提批评建议的形式发挥监督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则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五是人大监督不同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各级管理者的一种间接检查、监控和督促,是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媒体形式。它一般不像人大监督那样将批评意见直接反映给“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而是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于众,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被监督对象及主管部门积极迅速解决问题。舆论监督也不具有强制性,其监督的力度存在一定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