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被同班孩子砸伤成颅骨骨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
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故幼儿园应承担责任。
2、如果幼儿园能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需举证),那么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包括赔偿的责任。
二、 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
(二)是管理责任,
(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
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