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技术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别

服务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未明确列举的非典型性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一种典型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技术合同是民法典明确列举的典型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总称。技术合同中其中一个类别就是技术服务合同,实质上技术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服务合同,但技术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知识性,所以法律对技术 合同的订立 作出了一些规定,以规范和方便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

二、服务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 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2、 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 合同的履行 地 ;

3、 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专业技术合同的类型

1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类型: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 ;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秘密转让等合同。

3 、技术许可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4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

5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主要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实质上技术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服务合同,但技术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知识性,所以法律对技术合同的订立作出了一些规定,以规范和方便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