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点滴后孩子身亡,法律如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等程序,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打完点滴后孩子身亡,法律如何认定医疗事故责任呢?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

二、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三、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无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四、应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犯罪不成立,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