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同罪?
近日, 这条新闻火爆网络。
对于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吴某某的处理,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但绝大多数人在表示不满的是,对于买方父母的处理,要求“买卖同罪”。
这是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年代,下面就从法律的角度说明几点。
对于绝大部分罪名来说,买卖都是不能做相同评价的,比如有贩卖毒品罪,但没有购买毒品罪。这是因为“卖”比“买”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更大,一旦从立法上规定买卖毒品同罪,则违反了 “罪刑相适应原则” 。
在《刑法》中,的确有“买卖同罪”的罪名,但属于特例,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要求对于妇女、儿童的买卖也要同罪,那必然需要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严重程度看齐,这依然违反 “罪刑相适应原则” 。
2015年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前后对比
同时,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 “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案中,收买行为是2007年作出的——从旧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以前“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轻
综上,就收买这一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
这点与本案可能无关,只是对该罪做补充说明。举个例子,即使是依照现行《刑法》,假设对方骗你说这孩子是他自己生的,你去收买了该儿童,那你依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注意采取的是“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象一般是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养父母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目前而言),也就不适用强制措施,该做法也和第2点相吻合,因此没有任何问题。
目前的采取措施,仅仅是为了查案。其内容大概率是采集笔录、准备证人出庭,同时也在调查他们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