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景调查不过,公司取消offer,需要承担责任吗
因背景调查不过,公司取消offer需要承担责任。录用通知到达劳动者时自动产生法律效应。背景调查需要给出详细理由,并且理由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如果有虚假或没有正式表明是要承担责任的。
因为现实当中大部分的录用通知,薪资、岗位等内容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决定录用的意思表示明确,应视为法律上的“要约”而非“邀约邀请”。所以录用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就自动生效。
一、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只要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则该录用通知将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在劳动者承诺前可以撤销,但承诺后一般不得撤销。由于录用通知通常在送达劳动者时生效,但是否接受要约还需劳动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二、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由此可见,通常要约在承诺前可以撤销,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中明确不会撤销录用或者劳动者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充分准备的。比如劳动者在接受录用通知后辞去原工作,此时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三、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四、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五、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