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法规
1、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公开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财务公开主要形式:以在村级公开栏公开为主。具体工作中,还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通报公开,每年以会议通报形式公开不少于2次。
3、财务公开期限:对多数村民和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事项,要单独进行公开,重大财务活动要及时公布。
4、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牵头负责,指导村财务管理人员按公开的要求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公开,公开后,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等形式搜集群众意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5、财务公开整改:群众对公开事项有疑虑的,民主理财小组要给予答复;对公开内容不实的要重新审核再次公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迅速整改;达不到村民满意的,村民有权向上一级政府反映。对不按内容、时间和程序公开以及在公开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6、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对村级财务公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表册都必须建档立卷、妥善保存,不得随意销毁,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以便随时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