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

法律分析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