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签证过期了。。。

找了一下法律条文,要罚款的话是:20000*2.5%=500一天,拘留和驱逐出境是少不了的。早走早好....

第四条

拘留

一、被发现处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状态者,由治安警察局拘留,或由其他执法人员拘留并交由治安警察局进行驱逐程序。

二、拘留期限以执行驱逐出境所需时间为限,但不得超过六十天。

三、超过四十八小时的拘留,须由法院宣告,且仅得以确保驱逐出境措施的执行为由或以保安理由作出宣告。

四、拘留仅作驱逐程序之用,并不产生任何其他有损被拘留人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驱逐出境

一、处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状态的人士须被驱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但不妨碍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及接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

二、命令驱逐出境的权限属行政长官,该权限可授予他人。

第二十九条

因居留许可而应缴的费用

一、居留许可仅在缴纳金额为澳门币20000元的费用後方产生效力,而在免缴费用的情况下,则自作出免缴决定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下列人士,免缴第一款所定的费用:

(一) 中国公民;

(二) 葡萄牙公民;

(三) 第二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家团成员;

(四) 规定免缴此项费用的国际条约所指的人士;

(五)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行政当局的外聘人员,或为获判给公***工程的企业或公***服务特许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聘人员;

(六)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动产的买受人或预约买受人,但预约买受人必须自缴纳有关费用的最後期限起一百八十日内证明已履行该本约合同。

三、如居留许可惠及第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的家团成员以外的其他家团成员,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增至两倍。

四、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以上数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亦可免缴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逾期逗留

一、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後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三十日的人,每逾期一日,科以等同於本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所定费用2.5%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须即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入境

被命令驱逐出境的人士,在被驱逐出境後,禁止於驱逐令中所定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一条

非法再入境

任何违反第十二条所指禁止再入境的命令者,处最高一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