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一般是可以的,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否决所有投标需要合法合规,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就轻易否决所有投标,不再评标,是典型的“株连”行为,不符合法律精神。这里否决所有投标的前提是,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若只具备前一项,构不成否决全部投标的充分条件,而应该继续评审。只要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就不应该被否决,而是继续评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必要性,继续评标,结果无非有二:

第一是选出满足中标条件的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充分考虑招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招标采购营造健康良性的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